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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非学历教育学员考核与结业证书申领细则
作者: 编辑:继续教育(刘华)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01日 11:02 点击:[]

第一章非学历教育学员考核细则

为了使学校非学历教育学员管理工作科学化, 结合非学历教育的其它管理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学员在学习期间,必须按下列五个方面的要求,努力提高自己。

1.认真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学习现代化教育所必备的科技、文化、法律、历史和管理知识, 学习目的明确, 学习态度端正,圆满完成各项学习任务。

2.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理论联系实际,大胆探索、认真研讨我国社会主义教育战线中遇到的各种热点、 难点问题,积极参加社会调查及其它社会实践活动。

3.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 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努力改造世界观, 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 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敢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尊重老师,团结同学,互相帮助。

4.模范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保持较高的到

课率。

5.关心集体, 顾全大局,积极参加学院及上级部门安排的各项集体活动, 乐于承担学院和主管部门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二条 学院在教学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学员以提高能力、解决实际问题为主、注重研讨和社会调查,提倡自我教育、学学相长和教学相长。

第三条 在入学教育期间,学员要认真阅读教学计划、教学日程表和指定的学习材料, 明确教学目的、要求和方法;要认真阅读,了解应遵守的各种规章制度;要参加理论知识的学习, 以了解自己的差距, 尽快进入角色。

第四条学员上课、听报告时, 应尊师重教,自觉遵守以下课堂纪律:

1.必须在上课、听报告前 5 分钟进入课堂, 按指定位置入座;不得迟到、早退,不得中途会客。

2.保持课堂安静,关闭移动通讯工具。不随便交谈,不看与课程无关的书籍。

3.上课、听报告时应着装整洁,不准穿背心、拖鞋、运动短裤进入课堂。

4.课堂内禁止吸烟,不随地吐痰, 不乱倒茶水,不乱扔果皮、纸屑和其它杂物。

5.未经授课人同意,学员不准录音、录像或带外人来听课。

第五条 为了交流学习心得、深化理论学习,在每个阶段教学过程中都要安排小组或课堂讨论, 并针对教育改革和实际工作中的重大现实问题, 进行专题研讨或开展“学员论坛”活动,学员应按照讨论题目事前进行认真思考,准备好发言提纲,做到在讨论中畅所欲言,各抒己见, 形成认真学习、积极讨论、不懈探索、求真务实的风气。

第六条 为了检验学员的学习成果,学习过程中要进行考核, 包括平时考核和结业考核。平时考核的方式和内容视各教研单元而定。 结业考核为理论考试、撰写论文、调研报告或完成其他规定的作业, 由教师写出评语, 给予 4 级(优、良、及格和不及格)评分。因故不能参加考核或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须参加补考。考核成绩记入《学员学籍登记表》。

第二章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申领细则

第七条 结业证书申领细则是为加强我校非学历教育培训证书管理, 维护学校证书认证的严肃性, 保障学校有关工作严格规范的开展而制定。

第八条 我校非学历教育培训结业证书是由我校继续教育学院代表学校颁发给培训学员的、对学员接受相关非学历教育培训学习认证的凭证。

第九条 颁发我校非学历教育培训结业证书的培训项目必须是经学院审批并同意举办的非学历、非学位培训项目。

非学位教育培训项目证书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制作并办理证书申领工作。

本规定开始实行后,各办学部门不得自行制作培训结业证书。

第十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学员要求自行决定是否向学员颁发证书。如需颁发, 在学员完成相关培训课程后, 学院方可根据考核的结果, 发放相应证书。相关考核不合格或出勤情况不达标者, 不得发放。考核和出勤标准由主办学院根据各个不同的培训项目具体制定和实施。

第十一条 统一制作的非学历教育培训结业证书包含以下要素:

证书印有校徽、校名、 “教育培训”、“结业证书”字样。

证书还应具备以下内容:

1.学员姓名;

2.学习起止日期;

3.课程名称;

4.证书编号;

5.发证日期;

6.落款;

7.学员照片(学院根据需要自行决定是否粘贴)。

第十二条 证书落款为办学部门和继续教育学院双落款,并列加盖办学部门公章和继续教育学院公章。

第十三条 因特殊情况(打印或填写错误等)须换发证书的,须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 并将原证交回销毁。

证书遗失后, 可由本人向办学部门申请补办, 经审查后出具相应的学习证明,不再补发证书。

第十四条 证书编号必须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编号,办学部门不得自行编号。

对失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除责令其收回证书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对仿制、伪造者要报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获我校非学历教育培训结业证书的学员符合相关条件的, 将被纳入我校校友管理系统, 享有各项校友权益。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培训组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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