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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规章制度
作者: 编辑:继续教育(刘华)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04日 16:15 点击:[]

 

新乡学院招生点
督促学生完成成教网络学习工作要求

依据《新乡学院关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宣传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新乡学院成教网络学习,保证学生上课率,提高网络教育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招生点工作要求

1.必须有专职的网络教学管理员并上报至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备案;

2.网络教学管理员必须参加网络教学管理平台操作的培训;

3.必须培训新生网络平台操作流程,做好校外学习支持服务工作;

4.在规定的学习时间内督促学生完成在线听课、在线作业及互动答疑等学习任务;

5.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组织学生线上考试,要求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达到当届学生人数的90%;

6.在规定的时间内督促学生完成毕业论文各阶段的工作;

7.在规定的时间内督促申请学位的学生通过学校提供的查重软件进行论文查重,查重率不能高于25%;

8.每年延期毕业的学生人数不得超过当届毕业生人数的2%;

9.通过网络教学平台统计毕业生名单。

二、检查与监督

教务科每个月会对学生的上课情况进行统计,对于连续三个月学生上课情况排名倒数的招生点,我们会进行电话督导,期末仍未有明显改观的,我们将给予招生点相应的处理。

三、如因招生点督促不到位造成的学生网络学习不达标,未能按时毕业的,由招生点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本规定适用于新乡学院所有招生点。


第六章成绩与考核

第三十条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计入学生成绩表,归入学籍档案,作为学生毕业和授予学位等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是指某门课程结束或部分结束时所进行的考核考查是平时作业、课堂测验、实习等成绩的综合评定;考核的方式采取闭卷、部分闭卷或者开卷等形式。

第三十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载。考试课程成绩由期末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组成,期末成绩占总评成绩的60%,平时成绩占40%,其中平时成绩由考勤作业和平时学习情况综合评定

第三十三条课程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更改的,由任课教师向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申述更改理由,经同意后将更改后的课程成绩书面报送继续教育学院。

第三十四条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一周内进行。

第三十五条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者五级制,其对应关系如下: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和不及格(60分以下),成绩不及格者,允许在学习期限内补写论文,仍不及格者,不予毕业

第三十六条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严格管理学生成绩,每学期结束时要将学生成绩录入到学习平台存档,并将学生成绩单妥善保管。


新乡学院
成人高等教育在线开放课程建设标准(试行)

为加强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在线开放课程资源建设的规范化、标准化和高效化,提高在线开放课程资源的质量,促进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制定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在线开放课程资源建设标准。

一、课程建设总体要求

1.教学内容与资源。视频课程内容应根据预设教学目标、学科特点、学生认知规律及教学方式,围绕学科核心概念及教学内容和资源间的关系,颗粒化组织教学内容及资源、设置教学情境,形成围绕知识点展开、清晰表达知识框架的短视频模块集。每个短视频应针对各模块知识点或专题设置内嵌测试的作业题或讨论题,以帮助学习者掌握学习内容或测试学习者学习效果,时长以5-20分钟为宜。每门课程应有负责人介绍、课程介绍、教学大纲、预备知识、教学辅导、参考资料、考核方式、在线作业、在线题库和在线答疑等。课程设置应与本校课堂教学的要求相当,从职业岗位能力分析出发,开发课程体系和改革教学内容,确保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课程资源应力求丰富多样,在数量和类型上大大超出结构化课程所调用的资源范围,以方便教师自主搭建课程和学生拓展学习。多样化呈现教学内容,合理使用文本、图形(图像)、音频、视频、动画和虚拟仿真等各类素材,充分发挥信息技术优化传统教学的优势。

2.教学设计与方法。遵循有效教学的基本规律,结合在线开放课程教学的特征与需求进行整体的教学设计。围绕教学目标精心设计教学活动,科学规划在线学习资源,明确学业评价策略和学习激励措施。课程设计、教学安排和呈现方式符合学习者移动学习和混合式教学的需求。开展在线学习与课堂教学相结合、翻转课堂等多种方式的课堂教学模式,优先支持具有混合式学习等改革实践经验的课程。

3.教学活动与评价。要重视学习任务与活动设计,积极开展案例式、混合式、探究式等多种教学模式的学习,通过网页插入式在线测试,即时网上辅导反馈,线上、线下讨论答疑,网上作业布置、提交和批改,网上社区讨论等,促进师生之间、学生之间进行资源共享、问题交流和协作学习,加强师生课堂与课下的互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建立多元化学习评价体系,探索线上和线下融合,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多元化考核评价模式,促进学生自主性学习、过程性学习和体验式学习。课程成绩由过程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综合评定。

4.教学效果与影响。要注重对教学效果的跟踪评价并开展教学研究工作。基于大数据信息采集分析,全程记录和跟踪教师的教学和学生的学习过程、内容、反馈,全面跟踪和掌握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学习行为,改进学校及教师的教学质量,促进因材施教。

5.团队支持与服务。课程建设负责人应为高校正式聘用,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高的学术造诣的教师,课程组成员均在教学一线长期承担本课程教学任务。支持和鼓励教学名师、知名专家主讲开放课程。除主讲教师外,还需配备必要助理教师和现代教育技术人员,能长期在线服务课程建设,承担课程内容更新、在线辅导、答疑等。课程正式运行后,能保证每学年都对外校开放。课程团队应负责课程相关教师的培训及教学研讨工作。通过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形成一支教学、辅导、设计和技术支持等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资源设计和制作能力强的优秀课程教学团队。

6.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障。严格遵守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规范,依法依规开展教学活动,实施对课程内容、讨论内容、学习过程内容的有效监管,防范和及时制止网络有害信息的传播。重视版权和知识产权问题,构建课程内容所使用的图片、音视频等素材应注明出处。

二、课程视频制作规范

(一)视频内容

1.屏幕图像的构图合理,画面主体突出。人像及肢体动作以及配合讲授选用的板书、画板、教具实物、模型和实验设备等均不能超出镜头所及范围。

2.授课视频的的背景可采用彩色喷绘、电脑虚拟或现场实景等背景。背景的颜色、图案不易过多,应保持静态,画面应简洁、明快,有利于营造学习气氛。

3.摄像镜头应保持与主讲教师目光平视的角度。主讲教师不应较长时间仰视或俯视。

4.使用资料、图片、外景实拍、实验和表演等形象化教学手段,应符合教学内容要求,与讲授内容联系紧密,手段选用恰当。

5.选用影视作品或自拍素材,应注明素材来源。影视作品或自拍素材中涉及人物访谈内容时,应加注人物介绍。

6.选用的资料、图片等素材画面应清楚,对于历史资料、图片应进行再加工。选用的资料、图片等素材应注明素材来源及原始信息(如字画的作品、生卒年月,影视片断的作品名称、创作年代等信息)。

7.动画的设计与使用,要与课程内容相贴切,能够发挥良好的教学效果。

8.动画的实现须流畅、合理、图像清晰,具有较强的可视性。

(二)视频技术规格

1.视频信号源

1)稳定性:全片图像同步性能稳定,无失步现象,图像无抖动跳跃,色彩无突变,编辑点处图像稳定。

2)色调:白平衡正确,无明显偏色,多机拍摄的镜头衔接处无明显色差。

3)画幅:建议采用16:9,720p或1080p。

2.音频信号源

1)声道:教师讲授内容音频信号记录于第1声道,音乐、音效、同期声记录于第2声道,若有其他文字解说记录于第3声道(如录音设备无第3声道,则录于第2声道)。

2)声音和画面要求同步,无交流声或其他杂音等缺陷。

3)伴音清晰、饱满、圆润,无失真、噪声杂音干扰、音量忽大忽小现象。解说声与现场声无明显比例失调,解说声与背景音乐无明显比例失调。

3.视频压缩格式及技术参数

1)视频压缩采用H.264/AVC(MPEG-4 Part10)编码、使用二次编码、不包含字幕的MP4格式。

2)视频码流率:动态码流的最低码率不得低于1024Kb

3)视频分辨率

前期采用高清16:9拍摄,请设定为1280×720或1920×1080。

4)视频画幅宽高比

视频画幅宽高比为16:9,分辨率设定为1280×720或1920×1080

5)视频帧率为25帧/秒

6)扫描方式采用逐行扫描

4.音频压缩格式及技术参数

1)音频压缩采用AAC(MPEG4 Part3)格式

2)采样率48KHz

3)音频码流率128Kbps(恒定)

4)必须是双声道,必须做混音处理。

5.封装

视频采用MP4封装,单个视频文件小于200MB。

字幕文件采用SRT格式,中英文字幕需分成两个SRT文件。

(三)演示文稿(PPT)制作规范

1.制作原则

1)演示文稿(PPT)内容丰富,可集文字、图形、图像、声音以及视频等多种媒体元素于一体。

2)页面设置要求符合高清格式比例,幻灯片大小为“全屏显示16:9”。

3)整体效果应风格统一、色彩协调、美观大方。

2.字体与字号

字体与字号参照下表:

类型

大标题

主讲信息

一级标题

正文

字幕

字体

大黑、时尚中黑、大隶书

黑体

黑体、魏碑、大宋

雅黑、

中宋

雅黑

字号

50~70磅

36~40磅

36~40磅

24~32磅

32磅

应用

上下左右居中

左右居中

左右居中

左对齐或居中

左右居中

3.版心与版式

每页四周留出空白,应避免内容顶到页面边缘,边界安全区域分别为左、右130像素内,上、下90像素内。

4.背景

1)背景色以简洁适中饱和度为主(颜色保持在一至两种色系内);

2)背景和场景不宜变化过多;

3)文字、图形等内容应与背景对比醒目。

5.色调

1)色彩的选配应与课程科目相吻合;

2)每一短视频或一系列短视频在配色上应体现出系统性,可选一种主色调再加上一至两种辅助色进行匹配;

3)同一屏里文字不宜超出三种颜色。

6.字距与行距

1)标题:在文字少的情形下,字距放宽一倍体现舒展性;

2)正文:行距使用1行或1.5行,便于阅读。

7.配图

1)图像应清晰并能反映出内容主题思想,分辨率应为72dpi以上;

2)图片不可加长或压窄,防止变形;

3)图形使用应通俗易懂,便于理解。

8.修饰

1)细线条的运用比粗线条更显精致;

2)扁平式的装饰更接近时代审美;

3)有趣味的装饰通常更能吸引人。

9.版权来源

素材选用注意版权,涉及版权问题须加入“版权来源”信息。


新乡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在线开放课程
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信息技术与成人高等教育教学深度融合,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应用与共享,加快我校成人高等教育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成人高等教育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应用与管理的意见》(教高〔2015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全面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的意见》(豫政〔201541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推进河南省成人高等教育在线开放课程建设与应用工作的通知》(教高〔20169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建设目标

第二条为建设完成规范化、标准化、高效化的在线开放课程资源,满足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的各项要求,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应力求内容完备,包括课程简介、教学大纲、课程讲义、PPT课件、教学视频、习题集等六部分,具体内容及要求参见《新乡学院成人高等教育网络课程建设标准》(附件1)。

第三章申报与受理

第三条按照河南省教育厅《关于推进河南省成人高等教育在线开放课程建设与应用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展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在线开放课程的申请和受理工作。

第四条申报条件:

1.网络课程建设可以由申报人独自承担,也可以由数人组成团队共同承担。课程申请的负责人必须是所申报课程的主讲教师,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高级职称优先考虑;

2.申报课程为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计划所列课程,包括公共课、素质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

3.以适合网络传播、体现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办学特色的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等在线开放课程为主;

4.对已承担过省级及以上精品课程、精品视频公开课、精品资源共享课、双语教学示范课等具有课程建设经验和基础的课程,给予优先考虑。

第五条申报程序:

申报人填写《新乡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在线开放课程申报书》(附件2),由继续教育学院对申报人资格进行初审并汇总。

第四章专家评审

第六条成人高等教育在线开放课程综合评审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专家按评审程序进行评审。

第七条评审程序:

1.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专家对申报课程负责人基本情况、教学团队情况、课程概况、评价反馈、建设措施等内容的真实性,建设的必要性,实现的可行性进行评审。

2.评审专家组给出评审结果;

3.根据评审专家组意见,确定成人高等教育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名单。

第八条评审结果及建设名单报新乡学院教学委员会。

第五章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建设课程下达后,课程负责人和课程组成员要发挥学科专业优势,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教育教学的融合手段,按原申请计划建设成人高等教育在线开放课程,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课程建设目标。

第十条成人高等教育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周期一般为1年,课程建设标准参照《新乡学院成人高等教育网络课程建设标准》。

第十一条课程负责人和课程组成员保持稳定,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需通过学院提出申请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更换课程负责人或中止课程建设:

1.课程负责人调出我校的;

2.课程负责人因出国、进修、病休等原因半年以上不能主持课程建设工作的;

3.课程负责人提出更换和中止的;

课程负责人需要更换的,可由本课程组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参加人员担任课程负责人,并办理有关手续。如无合适人员担任课程负责人,应提出课程建设中止申请。

课程负责人因各种原因半年以上、一年内不能实际主持课程的,应由本课程组其他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参加人员临时负责课程建设的实施,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课程组需要在计划时间内完成原定课程建设计划,如确实不能完成,需向所在学院和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一年,且只能延期一次。

第十三条课程组应在计划完成后提出结项申请,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课程结项自评报告等结项支撑材料。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成人高等教育在线开放课程项目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进行政府采购。初步拟定每门10万元,由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当年市场调研情况向学校提出项目预算,以实际中标价为准。课程建设所涉及的各项支出由中标公司在中标价内承担。

第七章奖惩制度

第十五条对于建设完成的在线开放课程,择优向省教育厅推荐省级精品课程,其余作为校级精品课。

第十六条课程负责人对建设课程因管理不善、违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造成课程建设进展不力,学校将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严重警告;对在课程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违反学术道德的,学校将对建设课程予以撤销,并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被撤销课程的负责人,不得再次申报成人高等教育在线开放课程。

第十八条如期未完成课程建设任务的,不得继续申报成人高等教育在线开放课程。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新乡学院成人高等教育网络课程建设标准

附件2:新乡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在线开放课程申报书


新乡学院
成人高等教育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奖励办法

为推动信息技术与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推进河南省成人高等教育在线开放课程建设与应用工作的通知》(教高〔2016〕931号)、《新乡学院在线开放课程建设与管理办法》(教高〔2018〕9号)和《新乡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在线开放课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项目级别

1.由新乡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在线开放课程建设项目中标公司依照《新乡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在线开放课程建设标准(试行)》,进行网络课程的录像、制作等工作,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即立项为校级成人高等教育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属于校级教学工程项目,可申请校级教育成果奖。

2.由河南省教育厅高教处组织评审获得立项建设的,为省级成人高等教育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属于省级教学工程项目。由教育部高教司组织评审获得立项建设的,为国家级成人高等教育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属于国家级教学工程项目。

、其他

1.在线开放课程建设纳入新乡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

2.新乡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在线开放课程建设教师团队成员可按照该项目相应级别,在参加职称评审时享受相应待遇。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由新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新乡学院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核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设和维护“开放、包容、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严肃考纪、端正考风,使成人教育考核工作进一步规范化,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考核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的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第三条考核工作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估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考核包括考试和考查。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均采取考试的考核方式;教育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和选修课、技能课、专题讲座等课程均采取考查的考核方式。

第五条凡本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包括各类业余、函授学生)都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并得到相应成绩评定,各门课程成绩合格者方可准予毕业。

第二章考试组织与领导

第六条成人教育考试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在主管校长领导下,依照本《办法》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各院系由主管成人教育的领导依照本《办法》、教学计划及学校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七条继续教育学院和各院系主管领导要认真抓好成人教育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

(一)考前准备

1、任课教师应指导学生进行系统复习,使学生对所学课程内容全面掌握、加深理解,注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不得暗示考试题目,更不得泄漏考试内容。

2、各院系应分别召开任课教师、命题教师、班主任等参加的考试准备会,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复习、辅导、命题、考场安排、监考、评卷和成绩评定等)。

3、各院系应向学生申明考试目的、要求和纪律。把学风、考试纪律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契机,通过宣讲考试纪律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学生以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以真实的成绩证明自己,在考试过程中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4、各院系召开监考教师考前培训会,学习监考守则、申明考试要求。

(二)考中检查

继续教育学院和各院系有关领导、工作人员要到各个考点对各类考试的情况进行巡查,及时发现、解决考试中出现的问题,并对考试有关情况进行及时通报。

(三)每学期考试后,都要对本次考试进行总结,汲取经验,改进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第三章考务工作

第八条各院系办公室要认真安排考试计划,考试时间、地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并要提前通知学生。

第九条笔试日程一般按上午、下午、晚上三个时段各120分钟安排。

第十条考场安排

(一)考场应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考场内除考试必备物品、考务文字外,不得留有任何其它物品和字迹。

(二)考生应隔位就座、前后对齐、保证列间距。如使用阶梯教室作考场,应当隔列、隔行就座。

(三)考场应集中安排,以便管理和巡查。

第十一条监考安排

(一)所有考试都必须有监考员监考。监考员由各院系、函授站选派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敢于坚持原则的在职或离退休教师、工作人员担任。函授站考试,应由新乡学院派出人员主持。

(二)每学期考试应设主考一至两人,主考要对考试工作全面负责,要认真做好考试的时间和程序控制、考场纪律执行情况的检查、突发问题的处理等管理协调工作。

(三)除主考和其他考务工作人员以外,考生人数在60人以下的考场,至少应当安排2名监考员;61人至100人的考场至少应当安排3名监考员;100人以上的考场,至少应当安排4名以上监考员。

(四)继续教育学院和各院系有关领导要到各个考点巡查监考情况。

第十二条监考员应严格遵守《新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监考注意事项》,严格执行《新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考场规则》,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各种考试的具体要求掌握考试进度、维护考试纪律,做好各项监考工作。

第十三条主考、巡考员、监考员有权制止和认定考生的各种违纪、作弊行为,认为必要时可以检查考生试卷、桌斗等部位,可以调动考生座位,并有权责令违纪、作弊考生终止考试,离开考场。

第十四条监考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主考、巡考员有权予以批评、责令纠正,情况严重的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对于考务人员(包括监考员、主考、巡考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考试当中的违纪行为,考生有权予以监督,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四章命题与试卷管理

第十六条课程考试命题工作由院系负责组织。命题时各门课程应同时准备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份量相当、内容不同的A、B两套试题供考试使用。相同课程的考试时间应尽可能统一安排。不同时进行的相同科目考试,应使用内容不同的试题。

第十七条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查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作用。试题量应以中等程度学生在两小时内答完为度,难易程度应以利于检验学生学习水平高低、使考试成绩呈正态分布为宜。

第十八条命题教师将试题(包括答案和评分标准)命好后须送教研室主任或教学院(系)长(主任)审定,试题一经审定即应加密。学校积极创造条件筹建试题库,逐步实行教、考分离。

第十九条试卷管理

(一)试卷印刷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安排。试卷必须选择符合保密要求的单位印刷。印刷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并按照《保密法》和学校有关规定落实保密措施,严防考题泄密。

(二)试题和试卷用纸的纸质、印刷格式要规范,字迹清晰无误,图形准确,无漏页漏题。

(三)试卷应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在保密的情况下按考场人数多少分装成袋,指定专人妥善保管。试卷密封袋内应附有《新乡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考场规则》、《新乡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监考守则》、《考场记录单》以及密封条等必须的考务用品。

(四)监考员应在考前指定的时间内领取试卷,并妥善保管。赴外地的监考员不得携带试卷探亲访友或旅游,不得以邮寄的方式传递试卷,以防泄密或丢失。确需邮寄的,必须以“机要”形式寄出。

(五)函授站有责任提供安全保密的保管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试卷。

(六)在试卷传递过程中所有环节都必须有严密的交接手续和记录。如发现试卷遗失或有泄密现象发生,应立即报告院系和继续教育学院,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同时要认真查清事故原因,按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

第五章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二十条所有考试的课程(包括实验课)均实行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教育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成绩和考查课程考核成绩按五级制(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公共体育课考核成绩也可以以合格、不合格记。

第二十一条课程的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课堂讨论、测验、作业、论文、出勤情况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为30%,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为70%。

第二十二条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公正、科学地评阅试卷,综合评定的总成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各门课程最后确定的总成绩应呈正态分布。学生成绩应在考试结束一个月內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学生成绩单应有评卷教师签名认可,成绩不得涂改,成绩单永久保存。

第二十三条原始试卷应保留至学生毕业后一年,由院系办公室严格管理,不得遗失、涂改,除工作需要外不得随意查阅。

第二十四条考试成绩应及时向学生公布,并明确不及格学生的补考时间。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申请核查试卷。学生申请查卷,必须在考试后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由任课教师和成人教育教务员在办公室核查。超过规定期限,不受理查卷申请。

第二十五条经核查试卷,确系评卷或记分有误应当更正成绩的,必须由教师、教务员写出情况说明,经院系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更正。

第二十六条评阅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责,教务员对试卷和成绩管理负责。任何人不得应学生的要求提分、加分,或对原始成绩做不当处理,否则视为协同作弊,作为教学事故由相应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考试纪律

第二十七条考生要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携带准考证、学生证、身份证等规定的证件和必备文具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根据考场安排隔位就座,并把有关证件放在课桌左上方以便监考人员核对。无证者不得参加考试。考生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出场。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和考场附近逗留、高声交谈。

第二十八条考生使用的试题、答卷、草稿纸由监考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严禁考生自带纸张。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员收卷后方可离场;考试结束监考员宣布收卷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员收卷清点完毕后,方可离场。

第二十九条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所允许带入的工具书、参考书外,所有书籍、讲义、笔记、手机、电子辞典、计算器等物品均不得带入考场座位,必须集中放在监考员指定的位置。某些考试科目经任课教师允许可使用普通计算器。

第三十条考生必须服从监考员的指挥,严格遵守考场规则,认真、诚实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凡不服从监考员安排,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者,按《新乡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对擅入考场者,监考员有权予以制止。

第三十二条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应当在考试前书面提出缓考申请(因病须持有县以上医院证明),经院系主管领导或函授站、教学中心负责人审批签字后生效。考试开始后递交的申请无效。学生申请缓考未获批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旷考处理。

第七章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三十三条学生违犯考试纪律或者作弊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违反考试纪律,监考员要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一)未按要求隔位就座者;

(二)开考后未经允许擅自说话者;

(三)至发试卷时仍将书包、复习资料、手机、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计事本、计算器等物品带入座位者;

(四)自带空白答题纸或草稿纸者;

(五)未经允许使用或借用计算器者;

(六)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七)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者;

(八)交卷后仍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逗留、大声喧哗者;

(九)在考场内吸烟者;

(十)有违犯考场纪律、影响考场秩序的其它行为,情节轻微者。

第三十五条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监考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一)有第三十四条所列违反考试纪律行为且无视警告而重犯者;

(二)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者;

(三)传递写有考试内容的纸张,在传递过程中即被发现的行为双方;

(四)偷看他人写有考试内容的纸张者(不论本人试卷更改与否);

(五)把写有考试内容的纸张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者;

(六)他人强拿自己写有考试内容的纸张却未加拒绝者;

(七)用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与考试有关信息者;

(八)开考后课桌内、座位旁遗有未及打开、翻看的与本次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本、复习资料等物品者;

(九)离开考场时带走试卷、答题纸者;

(十)有其它违犯考场纪律、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情节较重者。

第三十六条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行为认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本科生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

(一)再犯第三十五条所列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者;

(二)不论是否已经抄用,凡开考后在课桌内、座位旁放有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本、复习提纲、纸条等物品者;

(三)不论是否已经抄用,凡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它物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复习提纲、纸条者;

(四)不论是否已经抄用,凡在桌面、身体、允许使用的考试用品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

(五)不论是否已经抄用,凡已传给或已接到他人写有考试内容的纸张者、强拿他人写有考试内容的纸张者;

(六)写有考试内容的纸张被他人取走而未向监考员报告者;

(七)违规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等可用于帮助考试的电子设备者;

(八)交头接耳情节严重者;

(九)考试中以借用计算器等考试用具的方式传递、接收载有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的物品者;

(十)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十一)请人替考或代人考试尚未进入考场开始答题者;

(十二)考试后评卷时同一科目、同一考场内被认定试卷答案雷同者;

(十三)有其他违犯考场纪律、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作弊行为者。

第三十七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作弊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指使他人代替考试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策划集体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八条一个考场、考点试卷雷同情况严重的,除对被认定雷同的考生和工作人员依相关规定处理外,经继续教育学院、有关院系研究决定,该考场、考点当次全部成绩作废,考试应当重新进行。

第三十九条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视为考试后作弊,按作弊处理。

第四十条凡因违纪或作弊而课程成绩记零分者,均须向开课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补考。

第四十一条考试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不得玩忽职守、以考谋私。函授站工作人员违犯考试工作纪律需给予行政处分的,可由学校提出意见交设站单位处理。考试工作人员因违纪受到处分的,处分决定存入工作或人事档案。考试工作人员有以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一)监考中未认真履行《新乡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监考守则》的;

(二)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考试内容泄密的;

(三)丢失考卷、答卷的;

(四)利用监考或从事其它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提供作弊条件的;

(五)故意损坏考生答卷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包庇、掩盖、纵容作弊行为的;

(七)以考核工作之便,索贿、受贿、以考谋私的;

(八)打击、诬陷、报复考生的;

(十)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考场纪律混乱,作弊、抄袭严重,试卷大量雷同的;

(十一)对因考点、考场工作秩序混乱而造成的重大损失负有领导责任的;

(十二)有其它违纪行为的。

第八章违纪作弊处分程序

第四十二条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以监考员、主考、巡考员的当场认定为准。

监考员、主考、巡考员对有违纪动向的学生,应立即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行为,要当场认定,告知考生本人,在不影响考场秩序的前提下没收有关证据,必要时可责令该考生停止答卷、离开考场。监考员应将违纪、作弊考生的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认定结果等在《考场记录》中详尽、如实地记录,并于考试后连同试卷、物证一起送交组考单位。

主考、巡考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监考员说明情况,由监考员按上述办法处理,主考、巡考员应在《巡视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三条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学生可于考试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教学院系提出申辩,逾期则视为考生放弃申辩权利。

第四十四条因考试违纪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由院系填写《作弊学生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连同考场记录、物证等有关材料一起上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主管校长或校长办公会做出决定。

第四十五条处分决定一式四份,继续教育学院、院系、学生各存一份,一份放入学生档案。

处分决定做出后,由院系办公室、站点教务负责人送达学生本人。送达过程中各个环节均应签收,直至最后由学生本人签收。学生拒绝签收或因特殊原因不能签收的,由送达工作人员记录在案。

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通过邮局用挂号方式邮寄送达;被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邮寄和公告送达均应在相应材料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并保留相应手续。

第四十六条学生有权向做出处分决定的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申诉程序按《新乡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条例》中规定进行。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经复查发现处分决定确实有误应及时更正并妥善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本条列与上级有关部门相关内容不一致时,一律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试卷印制保密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及《新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考试管理办法》、《新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考试违规处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及文件精神。

试卷工作的保密安全。关系着大学整体教学计划执行的重要环节,具有绝对的安全性、保密性以及出现泄密事故的重大影响性。为进一步加强、规范、落实试卷印制保密工作,保证试卷在印制过程中的保密安全。做好试卷印制保密工作,预防、杜绝试卷泄密事件的发生。建立健全试卷印刷保密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试卷工作人员应具备的素质:

(一)长期设固定的接收、印卷、装订、保管人员应为思想觉悟高、工作能力强的人员。

(二)必须具有很强的政治素养。安全保密意识强,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守纪律、有严谨的工作态度和作风。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制版、印刷、装订知识。确保试卷的卷面整洁、字迹清晰。并对试卷的晒版、印刷、封装、打包、保管、运送有一定的技术与经验。

(四)必须保证试卷印刷、装订质量。装好的试卷必须用试卷密封条密封,并加盖试卷密封专用章。

(五)因试卷工作的时间性、保密性、特殊性。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加班安排。

(六)试卷印刷、装订、转移过程中,严禁遗漏、泄漏、私拿、私存试卷;按照谁泄密谁负全责的原则,确保试卷印刷、装订期间的秘密安全。

(七)涉及试卷的工作人必须做到五个不:不该说的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绝对不看;不该做的绝对不做;不该拆封的绝对不拆封。

(八)不在公共场所和无关人员面前谈论有关试卷的任何事宜,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或移送试卷。

二、安全与保密措施:

(一)为确保试卷的安全性、保密性。特设立独立的试卷区域。

(二)试卷区域必须封闭、安全。试卷印刷、装订、领取场所必须具备防盗、防火、防潮功能,配备必要的铁质保险柜和碎纸机等设施。

(三)工作人员有权阻止非相关人员进入保密区域。对强行进入,并劝告不听的人员,应立即报警。

(四)各院工作人员不可翻阅、记录、开拆其它学院试卷。

(五)工作中不得遗失原卷,不得与内容相仿试卷、其它印刷品相混摆放。

(六)在试卷印刷、装订过程中,要做好安全保护工作,存放试卷时远离窗台,防止他人隔窗窃取。

(七)试卷工作人员使用电话、以及使用具有各项拍照及摄影功能的各类工具时,应远离试卷场所。以免导致泄密事件的发生。

(八)试卷印刷、装订过程中产生的残废页和印刷原版,要及时用碎纸机进行粉碎清理,进行集中销毁。

(九)印卷结束,要彻底清理印刷场所,余卷、废卷和版样等要及时销毁,一律不准带出。密封装好的试卷全部放入各院分列架,由专人负责保管。

(十)领取试卷时必须要由各院指派的教师专人领取,任何人不得代交、代领。领取试卷时一定要进行各院领取教师的身份确认,以及试卷种类的验收、核对工作。

(十一)试卷在转移和送运过程中,要保证2人以上运送,要做到卷不离人。如遇意外情况(被盗、失落、损坏包装,内容外露等),应在第一时间报案并迅速处理。

三、法律责任:

(一)本制度供试卷工作人员共同遵守。如有发生试卷泄密、失盗、损毁、涂改等各类事故,将由事故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对造成试卷内容失密、泄密的单位和个人,对盗窃、出卖试卷的人员,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一切法律责任。


新乡学院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试考场规则

l.考生进人考场时不准携带任何通讯工具、电子产品(商务通、电子词典、贮存功能的计算器等)、书籍、笔记、纸张、包等其他与考试有关的物品,桌面不允许铺垫任何纸张。

2.考生应在考试前持学生证、准考证、身份证进入指定的考场,按号入座。三证不全者,不能参加考试。

3.考生进入考场后不准在考场内随意走动,大声喧哗;不准吸烟,吃东西,不准有影响他人答卷的行为。

4.考生迟到三十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5.考生对试题有疑难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任课教师到达后可举手询问);如有试题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等问题时,可举手询问。

6.考试开始后出现交头接耳、偷看他人试卷和故意让他人窥看试卷等一切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除该科成绩以零分计,不能参加正常补考,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7.考生交卷后应迅速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不准代交卷。

8.规定时间内未交卷者,试卷一律作废。

9.本规定解释权归新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新乡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监考人员守则

l.监考人员应提前二十分钟到达考场,负责张贴考生名单及考场座号;十分钟时在考场门前检查学生三证(学生证、准考证、身份证),三证不全者,不准进入考场。

2.考试前五分钟宣读考场规则,启封试卷,检查试卷与所考科目是否相符、份数是否齐全等。

3.考试开始后,主监考在前面面对考生,其他监考人员对照名单核对三证与座号是否相符。

4.监考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离开考场,应请示教务科并妥善安排监考工作后方可离去。

5.监考人员在考场内不要过多地走动,不要在考生座位前无故停留或看考生答题。

6.监考人员在考场内不准吸烟、阅读书报和接打电话;不准相互说笑,不准抄题、做题。

7.考生违反考场纪律,应将其违纪情况填写于“考场情况记录”。取消该考生考试资格。

8.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监考人员提醒考生“还有十五分钟”;考试结束前五分钟,监考人员提醒考生“还有五分钟,请检查姓名、班级、座号是否填写,准备交卷”。

9.考试时间一到,监考人员即宣布:“停止答题”。不听劝告者,宣布试卷作废。

10.认真填写“考场情况记录”每一项内容。

11.监考收完试卷按序整理,清点总数后交教务科。


新乡学院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巡考工作细则

为了明确新乡学院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巡考人员的工作职责,使我校考试管理工作更加制度化和规范化,切实有效维护考试纪律,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巡考人员由继续教育学院选派。根据各校外教学点考生人数和实际情况,继续教育学院选派严肃认真、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能够承担巡考责任的人员担任巡考工作。巡考人员经继续教育学院培训后,持证上岗。

第二条巡考人员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校外教学点的各项考试组织工作,具体包括:监督、检查校外教学点的考风考纪,确认和处理违纪作弊等行为,检查校外教学点的考场设置、监考人员安排,分发、签收试卷等。

第三条巡考人员须严格履行巡考职责,坚守岗位,不得收受贿赂,不得向校外教学点提出工作需要以外的要求。

第四条巡考人员须按照继续教育学院的要求按时领取考卷。领取考卷后务必保证考卷的安全,妥善保管考卷。赴外地学习中心巡考的人员不得携带考卷或答卷在旅途中探亲访友或旅游,不得以邮寄的方式传递考卷或答卷,以防泄密或丢失。

第五条巡考人员一般在考试前一天到达校外教学点,认真检查学习中心的考前准备工作。根据《新乡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考试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监督、检查校外教学点考场布置情况,如发现问题,要求校外教学点负责人及时调整。

第六条巡考人员到达各校外教学点后,须及时组织召开监考人员考务工作会议,强调有关注意事项,并组织监考人员学习《新乡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监考守则》,要求每个考场的主监考人员在课程开考前向考生宣读《新乡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考场规则》。

第七条巡考人员应在考试开始前一小时到达考点,组织各考场监考人员领取试卷。巡考人员要注意考卷的交接手续。在考卷、答卷传递过程中所有环节都必须有严密的交接手续。如发现考卷、答卷遗失或有泄密现象发生,应立即报新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同时要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及责任人。

第八条考试期间,巡考人员须佩戴统一的巡考证,对每一考场进行巡视,并对考生的证件进行抽查。考试时,巡考人员应及时制止考生违纪、作弊行为。发现考生违纪、作弊,按《新乡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考场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由监考人员记录在《考场记录单》上。遇特殊情况,巡考人员可在通知监考人员的前提下,自行在《考场记录单》上作相应记录并签字。

第九条若发现考点或某个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制止无效后,应立即向继续教育学院汇报,经批准后,宣布整个考点或本场考试的答卷作废。

第十条对不能履行监考职责的监考人员应促其立即改正,并及时向校外教学点负责人反映。对无明显改正的监考人员,须要求学习中心负责人撤换监考人员。

第十一条由于试卷印刷有误或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考试时间拖延,巡考人员应立即向继续教育学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顺延考试时间。

第十二条课程考试期间,巡考人员不得离开考点,须认真了解各考场的考试情况,统计实际参加考试的人数,核查违纪作弊事实等。如遇特殊情况,须及时向继续教育学院汇报,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考试结束后,巡考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将答卷交继续教育学院核查验收并汇报考试情况。

第十四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解释权归新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考风考纪,保障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参加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考试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我校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参加由学校组织实施的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试,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做到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条文准确、程序合乎规定。

第四条 考试违规行为分为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两类。考试违规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给予考生的考试违规处分,应当与其考试违规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考试违规行为的,按照《新乡学院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一节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六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不按照考试顺序参加面试、实验实训操作考试,或伪造随机考试座位号的

(二)试卷发放后考试开始前或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闭卷考试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开卷考试携带规定以外的资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的。

(三)桌面、桌内或座位旁有他人所写或所放与考试相关的内容、资料或物品,试卷发放后考试开始前或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未检查或未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四)未经允许自带答题纸、草稿纸或其他用于书写的纸张的。

(五)考试开始前或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東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六)在自带纸张上书写答案,或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七)未经允许使用计算器或借用计算器等文具,或开卷考试中传递或借用他人的资料、笔记、书本等等物品的

(八)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九)在集体完成项目中提供虛假操作信息的。

(十)上机考试操作他人电脑的

(十一)未将试卷、答卷置于本人座位正前方桌面上,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的

(十二)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十三)对他入抢夺、窃取自己的试卷、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发现后未立即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十四)交卷后仍在考场或考场附近逗留、大声喧哗的。

(十五)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或应交而拒交考试材料的。

(十六)擅自进入考场或考区,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考试秩序的。

(十七)纠缠、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

(十八)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七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考试开始后或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闭卷考试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开卷考试携带规定以外的资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的。

(二)考试开始后或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携带通讯工具或使用通讯工具查询预存内容或上网查询信息,携带具有上网功能设备或使用其查询相关信息,或未经同意擅自使用电子词典、计算器等电子工具的。

(三)考试开始后或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在闭卷考试中桌面、桌内或座位旁有他人所写或所放与考试相关的内容、资料或物品的(已报告的除外)。

(四)翻阅、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开卷考试允许查阅的书籍、资料除外)。

(五)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六)上机考试未经允许擅自上网或面试考试中擅自改换题目的。

(七)交卷前虽经允许离开考场,但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的。

(八)交卷或完成操作任务后再返回修改,或在考场内朗读考试内容的。

(九)故意毁损或销毁试卷、答卷或其他考试材料,或者试卷、答卷有缺失的。

(十)偷取、偷换试卷、试题答案,或偷改答卷、考试成绩或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十一)传、接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纸条、资料、物品的。

(十二)考试开始后或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携带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专用作弊工具的。

(十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十四)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在试卷、答卷上填写他人姓名、考号等信息的,视为替他人参加考试)。

(十五)组织作弊或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的。

(十六)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或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接受、发送考试相关内容信息的。

(十七)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课程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十八)考试中剽窃、抄袭他人成果,情节严重的。

(十九)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的。

(二十)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或者为他人提供答案的行为。

第二节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八条 考生有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应立即停止该生的当场考试,该课程的考试成绩记为零分,并注明违纪字样

考生有第六条所列行为(第十七项除外)之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考生有第六条所列第十七项行为的,给子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考生有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应立即停止该生的当场考试,该课程的考试成绩记为零分,并注明作弊字样
考生有第七条所列第一项至第十一项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考生有第七条所列第十二项或第十三项行为的,给子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考生有第七条所列第十四项至第十六项行为之一的,给子开除学籍处分;替他人参加考试,认错态度端正的,可减轻给子留校察看处分。
考生有第七条所列第十七项至第二十项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 因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考生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交费重修该门课程重修成绩综评分数在60分及以上,实行百分制记分的,60分计入成绩;实行等级制记分的,D级计入成绩。

第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材料、考生书面检查报学校教务处。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标准化考场考生有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院系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三条 院系在提出处理意见之前,应当由主管教学领导和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共同告知考生拟给予处分的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考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认真做好记录,考生应在记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记录人写出文字说明。

第十四条 教务处收到院系报送的学籍处理呈报表及相关材料并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或报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做出处分决定。

第十五条 学校对考生作出考试违规处分决定,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考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考试违规处分决定书由考生所在院系及时送达被处分人并履行签字手续,送达人由一名教学管理人员和一名学生管理人员组成。考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应由考生所在年级的辅导员或者所在班级的班干部作为见证人到场,送达人将处分决定的内容告知被处分考生,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实和日期,送达人、见证人签名,即视为送达。如有必要,可将考生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考生家长,考生家长应当协助学校做好考生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受处分考生对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按照《新乡学院申诉处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场所;考区,是指考试警戒线以内的区域考试工作人员,是指监考人员、巡考人员、考务管理人员、试卷印刷和管理人员、主考教师和评卷人员等。闭卷考试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是指在闭卷考试中,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籍、笔记、参考资料、字典(含具备字典功能的计算器)作业本、纸条等文字材料放在课桌内、桌面上、文具盒内或藏匿于试卷、身上,或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和图表等抄写在桌椅、墙壁、衣服、文具、准考证(考试证)、学生证、肢体等地方,或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信息存储在电子设备中;开卷考试携带规定以外的资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是指在开卷考试中,携带规定以外的上述材料或电子设备答卷,是指用于书写答案的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等。

第十八条 由国家、河南省统一组织或学校承办其他的考试,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河南省或主考单位的相关者试规定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乡学院考试违纪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新乡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试卷评阅实施细则

试卷评阅是考试的一个重要环节。为了加强对评卷工作的管理,使试卷评阅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并及时反馈试卷的分析结果,从而不断改进教学工作,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一、评卷纪律

1、每份试卷、每道题的批阅都必须按照试题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执行。未经批准,评卷人不得擅自更改答案和评分标准。

2、若评卷人发现原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有误,应立即更正并作出书面说明,评卷人要按照更改后的答案或评分标准评卷。

3、评卷的过程中要客观、公正、公平、准确,不打人情分,不准无故扣分,做到给分合理,扣分有据,宽严适度,标准一致

二、评卷要求

1、评阅一律使用红颜色的圆珠笔或钢笔,卷面一律打正分。

2、评卷教师应认真学习、掌握答案及评分标准,通过试评卷,把握评阅尺度,统一评卷标准。

3、选择、判断等客观类型的题,对错标示均要标出且必须清楚;问答、论述、计算题等主观题类型的题,应在答案要点或计算步骤右侧给小分。每道试题评判后应当在“得分”栏中填写该题的得分,并在“评卷人”一栏签上本人的全名。

4、如有错判必须更正。更正时,教师应在错误的分数上划“\\”,在一旁另写上正确分数。更正处必须签名。

5、评阅完毕后,无误后方可合计总分。原则上由授课教师负责合分,并在“合分人”栏签上全名。

6、擅自更改分数的任课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将根据《新乡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三、成绩登载

1、面授教师将学生的成绩登录至《新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面授课程成绩登记表》。

2、成绩不满60分的,用红色笔填写分数。


新乡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规范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

量,防范和有效地处理教学事故,保障师生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及学校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教学人员(含任课教师、教学辅助和教学管理人员等)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定,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和相关工作中出现差错,导致教学活动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按事故内容包括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课

程考核及相关的教学管理等环节。按事故严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级。

第四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平、公正、及时补救的原则,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按规定程序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二章 教学事故认定

第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未报经教学院部和教务处批准,擅自更改上课时间或地点,擅自请校内其他人员代课或代为承担监考工作的。

(二)无特殊原因,在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或课程考核等教学活动中,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开岗位10分钟(含)以内的。

(三)在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或课程考核等教学活动中,接打电话,发短信、微信,或使用通讯工具从事其他与教学无关活动的。

(四)在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或课程考核等教学活动中,仪容衣冠不整,教态言语失当,或存在其他不当行为,产生不良影响的。

(五)在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或课程考核等教学活动中,未能有效实施课堂或过程管理,无视学生违反纪律行为,导致正常秩序混乱的。

(六)对教学不负责任,教学效果差,学生反映强烈,首次下达整改通知后,依然不注重改正和提高,致使再次被通知整改的。

(七)未按教学需要制定大纲,撰写教案,制作课件,布置作业,批改实验实习报告或试卷,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未有效组织学生选用学校审定或指定教材,严重影响课堂教学质量的。

(九)利用教师职务之便在课堂上向学生推销不适当产品,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未按大纲要求落实过程性考核,未按规定命题,或者命题出现较严重错误,影响考核、考试科学性的。

(十一)未按时送达试卷,或因试卷数量不足等原因导致考试延误或中断的。

(十二)监考迟到10分钟(含)以内,未按照规定严格维护考场秩序,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三)未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或未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登载成绩,造成试卷评阅、成绩登载差错且无正当理由的。

(十四)违反实践教学相关规定,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实践教学或实践单位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五)未认真履行指导责任,导致学生毕业作品、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抄袭严重,学术不端,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六)因安排不当,导致教学活动的时间、地点、人员冲突或者遗漏,造成教学活动延误的。

(十七)课程表、考试安排、监考通知等未及时通知相关单位、教师或学生,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的。

(十八)未报经教学院部和教务处批准,擅自出借或占用教室或其他教学设施,影响正常教学的。

(十九)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在教学环节中造成2万元以下公有财产损失的。

(二十)发现教学事故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上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十一)其他影响正常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一)未报经教学院部和教务处批准,擅自更改教学安排(包括培养方案、教学大纲等)的。

(二)未报经教学院部和教务处批准,擅自停课、缺课,或擅自请校外人员或没有授课资格人员代课的。

(三)无特殊原因,在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或课程考核等教学活动中,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开岗位10分钟以上的。

(四)任课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考前泄露试题或考试中透露试题答案,或试题有严重错误致使考试受到影响的。

(五)无特殊原因,监考教师迟到或考试中擅离考场10分钟以上,或考试过程中发现违纪情况未及时纠正、处理或隐瞒不报,或其他未按考试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严重影响考场秩序和考试公正的。

(六)考试前试卷未按时送达或数量不足,致使考试延误10分钟以上,或漏收、遗失学生试卷、答卷、考核作品等,影响学生成绩的。

(七)指导学生毕业作品、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过程中,严重失职失察,造成学生照抄照搬或伪造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

(八)实践指导教师未按规定指导学生,出现安全事故,或严重违反实践单位保密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由于误判、漏判致使大量试卷成绩与实际成绩不符,或由于主观原因造成成绩不能按时录入,或给未参加考核学生出具虚假考核成绩的。

(十)未严格落实人才培养方案及课程安排,致使教学任务无人承担,或因安排不当,导致教学活动中断或停止,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教学档案缺失严重、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教学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误,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种证书、证明的,或错发、漏发学生学位、毕业等相关证书,后果比较严重的。

(十三)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在教学环节中造成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公有财产损失的。

(十四)对本单位所发生的教学事故隐瞒不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十五)一学年内累计出现两次一般教学事故的。

(十六)其他影响正常教学工作,后果比较严重的。

第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一)在教学活动中,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党的方针政策,违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或存在意识形态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考前故意泄露试题或答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协助、参与、包庇纵容考试作弊的,在试卷评阅、成绩登载等环节以权徇私,涂改学生答卷、伪造学生成绩的。

(三)教学管理人员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种证书、证明的,或私自改动学生考试成绩、学籍信息等数据的,或利用职权,包庇、掩盖考试作弊行为的。

(四)对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人身伤亡或造成10万元以上公有财产损失的。

(五)一学年内累计出现两次(含)以上严重教学事故或三次(含)以上一般教学事故的。

(六)其他违反学校规定或相关工作规范要求,后果十分严重,影响极其恶劣的。

第三章  教学事故处理

第八条  各单位发生教学事故,应及时报告教务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隐瞒教学事故、包庇教学事故当事人。

第九条  对涉及意识形态领域的教学事故,由党委宣传部、人事处、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专门工作小组评估其影响程度并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处分建议。

第十条  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教学事故,由教务处进行教学事故等级认定并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处分建议。情节复杂的教学事故,由学校教学委员会进行教学事故等级认定并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处分建议。

第十一条  教务处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理或处分的依据告知教学事故责任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教学事故责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第十二条  教务处发现教学事故,接到教学事故的举报或投诉,应及时要求相关教学单位组织开展调查,也可以直接组织开展调查。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调查完成后,教学单位应向教务处提交教学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事实证明材料,做出拟认定决定。教务处组织开展教学事故调查的,由教务处形成调查报告,汇总相关事实证明材料,做出拟认定决定。

第十四条  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协同所在单位做出处理决定。严重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提出处理建议,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重大教学事故由学校教学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为约谈并批评教育、取消责任人自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的教学评奖推优资格、当年教学质量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级。严重教学事故的处理为在所属部门内部通报批评、按学校相关规定扣除相应的岗位津贴、取消责任人自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应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和教学评奖推优资格、当年教学质量考核不得评定为良好及以上等级。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按学校相关规定扣除相应的岗位津贴、取消责任人自决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应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和教学评奖推优资格、当年教学质量考核为不合格。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记录记入个人教学业务档案,并报人事或组织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对处理决定存在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的15日内向学校教学事故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等造成的教学事故,经认定后可减轻或免予处理。

第十八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及时、主动向所在教学单位或教务处报告,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减少教学事故造成的影响或损失的,在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过程中可减轻处理。

第十九条  对未列出的其他导致教学活动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比照上述最类似条款提交新乡学院教学委员会审议认定。

第二十条  外聘教师发生教学事故,按学校相关规定扣除相应的课时酬金,同时聘请人(任课教师或学院党政管理人员)作为教学事故责任人根据上述条款认定相应的教学事故等级。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乡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院教字〔2009〕12号)同时废止。


新乡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

工作实施细则

(修订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由学校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思想政治坚定,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二)比较系统地掌握本门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掌握本专业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

(四)参加高校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五)学位论文(设计)成绩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达到第条要求者;

(二)有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三)因其它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未通过者。

章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程序

学校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院提出的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汇总整理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时,须经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及其以上同意方为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经主任委员签字后有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学士学位证书,并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最终审定的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存档备案。

学士学位证书只颁发一次,如有遗失,不再补办。

章附则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乡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校教字〔201715)同时废止。

2021115


新乡学院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任课教师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任课教师的管理,保障我院教育教学质量,结合我院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任课教师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成人教育事业,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二)本专业基础理论扎实,知识面广,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

(三)任课教师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研究生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

(四)外聘教师需具有本条第1、2款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任课教师的选聘

拟任课教师由我院教务科提出拟聘人选,填写《继续教育学院面授审批表》,报继续教育学院主管院长审批。

三、任课教师的职责

1、使用我院教材库中的教材或自行选择教材,按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面授安排表的要求进行教学。

2、负责本课程的主讲、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含实验、实验报告)、考核等环节的组织实施与质量管理,并指导、检查学生学习环节的执行情况。

3、负责课堂纪律的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4、负责与学生所在班级班主任交流教学信息,共同解决教学中的各种问题。

5、对教学和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规范要求

(一)教学准备

1、熟悉本课程的体系、范围和基本内容,处理好本课程与先行课、后续课之间的衔接关系,努力做到教学内容的先进性、科学性、系统性。根据成人高等教育的特点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

2、根据成人高等教育的办学形式和学生学习特点进行备课。

(二)课程讲授

1、按面授安排表上课,不得随意变动。

2、讲课要贯彻少而精、因材施教的原则。在保证教学内容系统的前提下,着重讲授重点、难点、疑点。注重学习方法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加强学习方法的指导。充分运用网络和多媒体技术,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三)课堂讨论

课堂讨论要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进行。教师要发挥主导作用。

(四)辅导答疑

辅导答疑着重帮助学生解决疑难问题,启发学生思考,改进学习方法。辅导答疑可有集中、个别、书面等各种形式。

(五)作业

1、根据教学要求,每门课程必须布置适量作业(含思考题、讨论题),并确定作业的内容、次数及交作业的时间。教师应及时认真批改作业,对作业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要通过面授进行讲解。

2、对不能按时完成作业的学生要批评教育。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要作书面记录,并作为平时成绩的一部分按比例计入总成绩。

(六)实践

严格按课程实践教学的要求组织教学,不得随意减少实践环节。要重视实践教学方法的不断改革,加强对学生创新思维的培养。

(七)课程论文

按照教学计划和大纲,根据课程论文的要求,提出课程论文范围,提前通知学生,并按计划检查进展情况,课程论文要有针对性的评审意见。

(八)课程考核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每门课程和教学环节都应进行考核。任课教师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命题、打印、校对、试卷保密、考试、评分及试卷分析等工作。教师要严格按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评定成绩,填写成绩单。

(九)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选题既要符合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又要结合学生的生产、工作实际,一般由指导教师拟定,学生选做,也可由学生与指导教师协商拟定。通过定期检查、质疑、答疑等方式,全面掌握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进程。学生做完论文(设计)后,指导教师要认真指导学生修改、做好答辩准备,并写出相应的评价。

五、教学纪律

(一)教师应遵守下列有关规定:

1、不得在课堂教学及其它教学活动中散布宪法和法律规定不允许的言论以及其他错误思想,不得进行有悖社会公德的宣传活动。

2、坚守教学岗位,不得随意调课、停课或自己找人代课。

3、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上课期间不得吸烟,不准随意接听手机。

4、对学生严格要求,认真考勤。

5、严格考试要求,严肃考试纪律,认真按监考要求做好监考工作。

6、课程考试结束后十日内须将批改的考试试卷和成绩报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

(二)教师的请假制度

承担教学任务期间,如确需请假,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因请假而影响的教学内容,必须由任课教师提供符合条件的教师代课。该代课教师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备案后方可代课。

六、任课教师的考核

(一)成教教学督导组、成教面授工作领导小组和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依照本办法第四、五条对任课教师进行全面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保存在教学档案里,作为下一轮教师任课聘任的重要依据。

(二)对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任课教师,经继续教育学院会议研究,取消其成人教育任课教师资格;情节严重者,按《新乡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院教字〔2009〕12号)给予相应处罚。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新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新乡学院成人高等教育
教学工作量及课酬计算办法(暂行)

为实现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切实提高教师上课的积极性、课堂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素质,参考学校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结合函授教育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工作量的初步确定

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工作分为课堂教学工作和实践教学工作两部分。课堂教学主要包括:备课、课堂讲授、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考试命题(含A、B两套试卷及标准答案)、试卷批改(含平时成绩整理)、成绩登录等。实践教学主要包括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和毕业答辩。

总工作量=课堂教学工作量+实践教学工作量

二、课堂教学工作量计算方法

1、课堂教学实行暑假集中授课,每天授课时间为8个小时,即8学时。

2、学生规模系数(按学生实际到课人数计算):标准班级规模为60人/班;原则上不低于60人,61-90人,学生规模系数按1计算,91-120人,学生规模系数按1.1计算,120人以上按1.2计算。

3、课堂教学工作量=8×实际上课天数×学生规模系数。

三、实践教学工作量计算方法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量=8×学生人数

每位教师指导毕业论文(设计)学生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12人。

毕业答辩工作量:参加答辨的老师每人每天按6个学时计算工作量。

四、课时费标准

1、课堂教学课时费参照学校外聘教师的课时费标准执行,即助教40元/学时,讲师60元/学时,副教授80元/学时,教授100元/学时。

2、实践教学课时费参照学校在职教师的课时费标准执行,即助教30元/学时,讲师35元/学时,副教授40元/学时,教授50元/学时。

3、若学校课时费标准有所变动,成教课时费标准也随之变动。

五、其他

每学期的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工作量和课酬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负责计算。

六、本办法自上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施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上一条:新乡学院继续教育在线开放课程建设标准(试行)

下一条: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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