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部门管理培训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保障、规范培训工作的有关规章、政策;制订并组织实施培训工作总体规划;制定培训教学基本文件;建
立培训质量评估体系;指导各项培训工作。
第二条组织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规划和配套政策;负责对培训的实施、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三条 加强对培训教学的监督检查和质量评估。发挥本校各学科优势,以不同形式承担各项培训任务。
第四条 培训施教教师实行专兼结合。 培训应当配备素质较高、适应培训工作需要的专职教师队伍,并聘请一定数量的校外专家学者、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作为兼职教师。
第五条 对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学员,发给
相应的培训证书,加强对证书的管理。
第六条应当把各项培训的情况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